南京财经大学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的通知

发布:2004-10-20 00:00更新:新葡3522新地址 点击数:

各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:

为了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,严格把好党员队伍“入口关”,保证新党员质量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,在近两年试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的基础上,进行了总结和完善。经研究,我校将正式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。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:

一、指导思想

以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(试行)》为准则,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,严格执行“坚持标准、保证质量、改善结构、慎重发展”的方针,把准备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,广泛听取意见,以保征新党员的质量,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。

二、公示的对象、时间和范围

公示对象:近期发展的教工、学生发展对象。

公示时间:送组织部预审前。

公示范围:教工发展对象在其所在院(系)或部门;学生发展对象在其所在院(系)及班级。

三、公示的内容、程序和方式

公示的内容:见附件。

公示的程序和方式:由各党总支(支部)制公示通知,并及时在公示栏公示。公示期间,应设立公示信箱或监督电话,指派专人受理群众来信来访。

四、公示意见的处理

公示期间内,如有不同意见,单位或个人均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向支部、总支或组织部反映。对公示后反映的意见,各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,提出处理意见。公示对象没有意见反映并经核实无问题的,可上报预审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,经核查属实者,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。

五、公示中的有关责任和要求

实施公示期间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重要环节,是“从严治党”方针在组织发展工作中的体现和落实。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,切实加强组织领导,高度强化责任意识,把实施公示制作为提高我院新党员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落到实处。

1、基层党组织的责任。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,认真做好公示的有关工作。凡应公示的对象,都要严格按照要求公示。对公示过程中的各类意见要认真收集整理,对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要组织人员认真调查、弄清事实、准确定性,不得隐瞒、包庇、袒护。要保护群众参与的积极性,使他们不致于因反映真实情况而遭受打击报复和指责非难。对反映人和反映的问题要严格保密,对泄密者要严肃查处。

2、反映意见者责任。在公示期间,反映公示对象的意见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,尽可能具体准确,不得捏造事实、无中生有,对恶意诬陷者要追究责任。

3、核查者责任。核查人员在核查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时,要坚持党性原则,实事求是,严格遵守工作纪律,不得透露反映意见人的姓名及反映的内容,严肃认真地查清每一个问题,不得似是而非,不得隐瞒事实,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。

4、对被公示者的要求。被公示者要正确对待公示,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,积极配合组织查明情况,不准阻挠、干扰党员和群众反映问题,更不准打击报复。

5、公示应坚持的原则。发展党员公示制应坚持以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为标准的原则,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。对发展对象公示反映出来的问题,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,既不能把具备条件的发展对象拒之于党的大门之外,也不能把动机不纯、问题严重、群众意见较多、不具备党员条件、不符合培养发展程序的人吸收到党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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